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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旨在保障“完美服饰”加盟商的权利、义务及权责关系,并确保加盟各成员在结盟体系下,均能享受公平合理的权益。本章程在奉行国家有关部门所颁布之相关法令的原则与精神下,得应市场变化,法令修改或其他业务之需要保有修正本加盟政策及适时修正本章程的内容、条款及施行细则之权利,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深圳市完美领呔服饰有限公司总部所有。
第一章 基本条款
1.“完美服饰”加盟商应本着诚信原则,遵循本章程各项条款及加盟方面其他有关事项之办法、规定、制度、协议等。
2.各加盟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颁布之一切相关法令中所载明之条款。
3.加盟合作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意义,任何一方不得违反,但加盟各成员与总部(即深圳市完美领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之间仍分别为独立法人,相互之间责、权、利关系明确,属于独立法人之间的关系,经济责任各自负担,相互之间并不存在经济连带关系。各成员不能代表总部,且不得以总部之名义对外发布任何不利或违背加盟立场之言论。
4.各加盟商应履行加盟合作合同上所载明之条款,努力开拓经营思路,收集、反映市场动态,提出产品改进及发展方向的意见。
5.加盟商不得有任何损害加盟总部和其他加盟商权益行为,亦不得对其所经营的产品做夸大不实之陈述或宣传。
6.为顾及各加盟商之和谐及互助,加盟商不得过且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从事诱导、干预或鼓动另一加盟商脱离加盟体。如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者,加盟总部可采取任何制裁措施(包括撤销经营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7.“完美服饰”加盟商,不得以显然不合理之价格,恶意倾销其经营的产品破坏加盟体系的正常动作。一经查证属实,加盟总部可采取任何制裁措施(包括撤销经营资格和追究法律责任)。
8.加盟商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跨区域宣传,但可以跨区域接单,如果出现两个加盟商(或总部)同时进行一个客户业务,区域范围内加盟商拥有第一权力,或在总部协商处理。
每二章 “完美服饰”加盟商的加盟办法
1.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加盟,开设“完美”领呔服饰有限公司区域分公司或加盟专卖店。
a. 年满十八岁具备完全民事能力之个人。
b. 依法设立的公司、社团、营业单位或法人机构。
c.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及社会关系网,较稳定的客户群体;
d. 具有基本公司机构设置,具备良好的办公环境,稳定的从业人员以及优良的团队协作精神(其中1—2名有服装工艺类基础);
e. 熟悉服装定制领域,有一年以上的从业经验;
f. 认同完美服饰品牌文化及经营模式,具有品牌的意识和管理经验,能用长远的目光看发展;
g. 具有良好的投资心态,风险意识,创业开拓精神以及良好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并能够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干劲;
h. 有商素质的量身师傅,可提供标准的量身数据;
i. 有熟悉电脑,电子商务的专业人才及相关配置(电脑,宽带网络等)。
2.加盟商须出具真实的有关其公司资料和该地市场发展信息,并详细填写《加盟申请表》,详列各种情况,交总部审核。
a. 加盟战略合作伙伴写字楼必须位置适宜,交通便利,60平方以上,按总部写字楼统一形象,统一装修风格。
b. 加盟专卖店必须位于繁华闹市,市场前景好,按总部专卖店统一形象,统一装修风格。
3.提交加盟申请书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社团及其他营业单位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单位简介和原经营内容。
第三章 “完美服饰”加盟经营权的授权与行使
1.
申请成为“完美服饰”加盟商,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提出申请,填写《加盟申请书》,由总部审查后签订《加盟协议书》,在加盟商办齐一切手续并正式营业,经总部检查合格后,才正式签订《完美服饰加盟合作合同》。
2.
签订《完美服饰加盟合作合同》内容包括负责人姓名、地址、电话、邮编、授权经营范围等,个人申请加盟者自加盟合作合同签字生效日起一个内,需按规定办理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式按规定开始正常营业,否则其权益不受保护或作为自动放弃其经营权资格,总部有权吸收新的加盟商加盟。
3.
加盟商有权提前五个月以书面通知放弃其经营权资格,在上缴原发所有证明资料和证明其确定撤除了其经营声地有关“完美服饰”标识,办理好与总部经济账目之后,由总部退还其保证金。
4. 加盟商因自动放弃经营权并解除其权益生效后,不再拥有经营权资格,且六个月内不得重新加入,不得参加加盟体系的任何活动。
5. 加盟商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或本章程所规定条款怀节严重者,总部将撤消其经营权,且须自该经营权撤消一年后,才可申请加入。
6.
加盟商如利用“完美服饰”之商标、标志、名义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或侵害加盟总部及其他加盟商的利益,总部有权撤消其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完美服饰”加盟商的权益和义务
1. 加盟商拥有直接开展业务之权利,并可在权责区域范围内建立经营网点。
2. 总部有偿为加盟商提供业务宣传资料,以利于充分占领市场份额。
3. “完美服饰”各加盟商应明了其与总部间一切买卖行为皆以独立法人或独立个体的缔约人的身份为之,彼此之间不承担任何连带或从属经济责任。
4. “完美服饰”加盟商在任何交易中,不得代表总部作各种规章制度以外的任何明示、承诺或保证。如确有必要,须经总部书面核准,方可实施。
5.加盟商须具有推广“完美服饰”产品的坚定信心和决心,并配合总部策划的市场推广计划,做好产品的广告宣传工作。
6.加盟商应加强服务工作,积极参加总部的统一培训并及时处理顾客意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五章 样品、业务资料的订购及操作
1.
加盟商在加盟投入运营后所需样品及业务资料耗材需按合同原则订购,(订购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且应参加总部统一规定的样品定货会,预订总部推出的各种差异化样品,由总部调节核准后,统一发放。
2. 样品或定单产品定货方式可以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亦可到总部直接选定。
3.
总部每款新样品推出后及时通知加盟商,加盟商须在六个工作日内作出反应并付足相关货款,保证货物的顺利发出,总部配送中心发出配送通知后只将货物保留十天(含节假日),十天后总部有权重新处理,如果加盟商帐户上货款不足而造成样品不能及时到位,后果自负。
4. 发货一方在货物发出之前,须将货物明细清单传真至对方,经对方确认后才可将货物发出。
5. 发货方应在箱子上注明所装衣服件数,并在传真的清单上说明箱数,每箱件数。
6.
加盟商与总部往来货物送达地址要便于总部提货,加盟商必须付清运费才发货,总部提取加盟商之退货一律不负担承担运费,否则总部拒绝提货,不承担责任。
7.
取货一方在货运公司领取货物时,如发现箱子破损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场清点,核实箱子内衣服数量与箱子上注明的数量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取货人须请货运公司签字作据,以备查询。
第六章 “完美服饰”加盟连锁之名称、资料、商标之使用
1.“完美服饰”加盟商不得利用“完美服饰”的名称、书面资料、商标从事本加盟经营之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制作或籍以图利及企图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商除非取得总部事先之书面同意,不得自行制作非由总部准备、提供之文宣资料,不得在所经营的产品上(包括吊牌)附加其他标志,也不得擅自更改产品包装。
3.凡属加盟总部所有之一切著作(例如:录音带、录像带、文宣)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和重制。如有违反者,总部有权终止其经营权,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加盟商经营权解除或被撤消时,自该经营权停止生效日起不得再使用与“完美服饰”名称、招牌、商标或印有“完美服饰”名称之纸张、表格及广告文宣资料。
第七章 其他通则
1.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2. 对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规定及制度的加盟商,总部保留撤消的权力,可以决定对其制裁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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